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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雷提交经部门鉴定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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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09: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尾气污染向公交公司索赔一元●追踪   二审昨在厦门中院开庭   □早报记者周长锋林泽贵文/图   备受关注的厦门公益诉讼人林雷告公交车排黑烟一案,昨天在厦门中院开庭二审。   2007年3月份,厦门市民林雷将公益公交、特运顺联、白鹤友谊三家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林雷说,三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超标排放黑烟,污染了空气,对他的健康造成了伤害。为此,林雷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刻停止超标排放黑烟,公开道歉,并赔偿他损失一元钱。不过,这三个诉求在今年3月14日全部被一审驳回。   目前该案还在继续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做出宣判。   庭审现场   林雷自费购买一台DV拍公交排尾气画面   昨天,林雷只身一人出庭,虽然没有律师的陪伴,但他显得胸有成竹。他在提交给二审法院的上诉状中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下辖所有公交车上的超标尾气排放,使尾气排放合乎国家标准;判令被上诉人公开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公交汽车黑尾气的上诉中,林雷提交了新的证据。林雷说,一审败诉后,他就决定上诉,因此他花了大量的时间去收集证据。由于一审认定他所收集的证据不足,林雷4月30日花了8900元购买了一台DV,在烈日之下到全市的多个公交站点进行拍摄,拍摄了许多公交车排放黑烟的动态画面作为证据。   之后,林雷将这些影像资料送往厦门市机动车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为“以上车辆均存在汽车尾气排放超标”。在林雷提供的一张盖有“厦门市机动车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字材料上,记者看到记录有超标排放的公交车辆共56辆。其中,5月9日,仅在妇幼站一个站点,不到两个小时的拍摄中,被拍摄到的据称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这三家企业的公交车辆就有40辆。林雷说,这些车辆都是中度以上超标排放的,而且其中好几辆公交车在他自2006年以来的拍摄中均都被拍到,说明这几年来这些车辆超标排放尾气的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过。他认为,有了这些材料的支持,对于这场官司,他的胜算很大。公交公司诉讼效果已达到上诉人应该满足   昨天的庭审过程大约一个小时,特运顺联公交公司没有到庭,法院以缺席进行审理。   到庭的其他两家公交公司认同林雷的行为,认为他勇气可嘉。   但面对林雷提供的新证据,这两家公交公司均表示不予认定,并且坚持一审庭审中所说的,车辆的年检合格证就足以证明中巴车的尾气排放是符合国家的标准,而且认为林雷所说的对其精神上所造成的危害也没有事实因果关联。   他们还认为,这件事情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重视,效果已经达到,“上诉人应该满足”。   针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法院询问双方是否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对此,林雷认为,在执法职能部门鉴定尾气超标的证明下,两家公交公司依然不承认他们尾气排放超标,说明他们没有整改下辖车辆超标排放问题的诚意与决心,“我的要求是被上诉企业在承认自身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前提下都可以谈其他的事情,他们不同意就没有调解的可能”。   ■相关链接   林雷的上诉理由   针对一审判决中法院提出的观点,林雷在此次上诉状中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认为被上诉人证明讼争车辆尾气排放合格,证据不足。林雷称,被上诉人提交的年审合格证只能证明年审时,该车辆在没有载客的情况下尾气合格,不能证明此后一直合格。   其次,一审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和新闻报道不足以证明讼争车辆尾气排放超标,是认定事实不清。林雷称,《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行驶。在用机动车经目测排放黑烟的,即可认定该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认定时应当做好相应取证工作。”而他提供的照片上,被上诉人车辆有明显的黑烟,据此足以认定车辆排放污染超标。   此外,针对“一审认为上诉人不能证明其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林雷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他称,本案证据照片为他所拍,证明被上诉人超标排放尾气时,他就在现场,尾气对吸入人群身体健康有害,这是不需要证明的常识,一审对此未予认定,是错误的。   林雷说,他之所以提出索赔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为公交车辆排放出的尾气给他造成了刺激损害。(周长锋林泽贵)

               东南早报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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